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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洱源县农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4-16 21:12:41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管理员 【稿件来源:洱源县农业局 【审核发布:管理员

  局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云南省政府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农业局建设成为“团结、务实、廉洁、勤政、服务、高效”的行政机关,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科学化,更好地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之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洱源县农业局是县人民政府管理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的职能部门,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管理农业生产的行政机关,业务上受州农业局的指导。
  第二条  县农业局对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县农业局工作职责范围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的决定和任务及工作措施。编制洱源县农业生产长、中期规划、短期计划,提出分年度、分阶段工作意见,调查、掌握农情动态,当好县委、政府指导农业工作的参谋,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各阶段生产和各项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及引导好农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第四条  主要抓好种子、农技、植保、农机、农建、园艺、农经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县农业局主要工作部门是农业局办公室、生产股、科教股(含县农广校)、生物资源股、财务股、网络信息室、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植检站、县种子管理工作站(种子公司)、县原种场、县园艺站、县农机管理站(含农机监理站)、县农机培训站(含农机培训学校)、县农机推广站、县农经管理站、县农建办(含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共十六个。各股、室、站的站长、主任、股长是县农业局组成人员,直接对县农业局负责。业务上管理指导各镇(乡)农业站及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服务、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五条  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同意,依照法律规定任聘、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全县农业技术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依法保护发展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第七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局长、副局长职责
  第八条  县农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县农业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县农业局作出重大决定、人事任聘(免)及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示、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由分管的副县长签署才予以实施。
  第九条  副局长做好分工范围内和局长委托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和事件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同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下属单位排忧解难,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条  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执行国务院、省、州、县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指示,接受人大监督,责任明确,分工配合,团结干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局长交办和集体决定的事项,坚决执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会议根据研究问题和参加范围不同分为全系统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县农业局党总支部的会议。
  第十二条  县农业局全体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各股室、局直属单位、下属镇(乡)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
  第十三条  县农业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内容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县农业局党总支会议分为党总支委会和党支部会及党员大会,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支部书记或副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根据《党章》规定和县机关党委的要求按期召开。
  第十六条  县农业局各种会议都必须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效率,做到会议主题突出、议题集中、议而有决,力求开短会、开务实的会议,会议发言者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做到发言短而精,集中要害,有条有理,杜绝抬头就讲、开口就议、发言拖拖拉拉、杂乱无章、没完没了的讲话。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县农业局各种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督办落实,发现不落实的行为报告局长或副局长,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纪律。参加县农业局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迟到、中途退场,发言的内容不得离开会议主题,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纪律。
  第五章  县农业局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农业局办公室
负责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收发管理好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档案管理,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局机关日常业务和公文的处理。负责局机关职工的考勤登记,搞好后勤服务工作,发挥综合职能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条  财务股
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编制财务预算、进行财务决算、调节供应资金,草拟有关资金的请示和安排下达,办理审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和年度财务检查审计工作,及时上报有关干部工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生产股
负责农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考核、评聘及人才档案管理,编制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农业生产规划、计划及统计、总结上报工作,负责农机、农经、农技、籽种、园艺经作、高稳农田建设等推广工作的技术指导、农用物质的计划、分配及检查监督、农情综合调查统计上报、提供有关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编写发放《农情简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教法规股
评选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并向上级推荐申报;负责农业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业务知识学习、更新、参与职业培训、农广校函授学习,组织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及后勤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物资源股
拟定发展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政策;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服务,编制洱源县生物资源开发规划,选择确定生物资源重点开发项目,组织协调生物资源调查,编制生物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承担生物资源项目的编制,申报立项等工作,联系相关企业,指导龙头企业朝无公害、绿色食品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室
负责全县农业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更新;全县农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对全县农业发展趋势及农产品供求市场,专家在线、Email收发,实现网络化、数据化;保持网络安全、保密、稳定、畅通、保证计算机平台正常工作;配合局办公室完成综合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技中心
宣传、贯彻和执行《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负责全县的农业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物资配套服务,不断研究和引进一些新品种、新技术、新项目,并进行开发和利用,走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的路子,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产业化发展项目论证报告,制定各种农作物大、小春栽培技术措施,田间管理措施、阶段性小结和年终总结材料,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植保植检站
负责全县农作物病虫草害的检疫防治、控制检疫性病虫的传播和蔓延,管理农作物的对内检疫工作,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法规,制定和实施本县植保植检发展规划、计划,抓好作物病草、虫、鼠害的预防预报,指导大面积防治工作。搞好植保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及时编写《病简报》。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发展生态农业,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培训,负责对检疫对象的普查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种子站
宣传、贯彻和执行《种子法》。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的发展,负责全县种子的试验、示范、推广、选育、防止伪劣籽种坑农害农的现象发生,培育优良品种、不断引种高产、优质、抗病、适应性强的新品种,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  农建办
制定并组织实施高产稳产农田基本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论证、立项、施工、质量监督和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监督使用,指导中低产田地改造,组织实施高稳产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立体农业种植,进行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相结合,搞好试验、示范、推广,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九条  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
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农业环境保护监测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对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整处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普及农业环境知识,开发无公害农产品。
  第三十条  原种场
培育和繁殖优良品种,搞好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高农业规范化种植水平,用养地结构,培肥地力,完善本单位的管理机制,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项目,把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全县提供合格优质品种。
  第三十一条  农机管理站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协调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指导本系统农业机械科研、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鉴定和技术改造,以及农机人才的教育培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农业机械化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机推广站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机械科研课题的试验、示范推广,引进适合我县农业生产的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鉴定品种技术改造,负责引进新技术的人才培训,农副土、特产品附加值加工开发,农业机械信息服务等多方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机培训站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机具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培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技术,加强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学质量,积极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具有先进性和适应性农业机械产品。
  第三十四条  农经管理站
负责全县农村财务审计,减轻农民负担监督,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减少集体资金和财产流失,推广新会计制度,进行乡村两级财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园艺站
负责全县水果、茶叶、蚕桑、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规划布局、计划统计、生产发展、技术推广及基地建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和适用新技术开发研究,增强技术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农业局每周一上午组织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各下属单位相应定期组织学习,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参加。学习内容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为主,进一步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促进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按照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认真学习县委《关于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同时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政治形势。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适当组织集体交流学习和个人写成心得体会。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局领导及党总支要按照党章和县委政府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团结和友谊。
  第七章  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工作管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先调研、后决策,重大问题先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提出多个方案,集体讨论,进行比较择优决策。
  第三十九条  实行分层决策,农业局长决定处理重大问题前,必须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分管的副局长决定重要工作时,必须先报告局长。各站、所决定涉及人、财、物工作前必须请示分管副局长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条  下基层指导工作,应主要抓好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等有关事项的检查督促落实,搞好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未经集体讨论不能个人答应上项目、给资金。股所以上干部要做到五条标准;解决思想,做敢于冒风险的改革者;为政清廉,做同心无愧的公仆;深入实际,做解决问题的能手;努力学习,做部门工作业务行家;身先士卒,做工作转变的带头人。
  第四十一条  局下属各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必须事先报农业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资金支出在500元以上报农业局审批,否则会计不能入帐。物质、种子、化肥、农药、调销,必须先制定经营计划方案,报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经济合同、营销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局分管领导亲自把关,否则视无效合同,若擅自签署者,责任由个人承担,单位集体不能承担。
  第四十二条  工作管理,县农业局长直管副局长和所分管的股室及单位主要领导,副局长为局长负责,分管的副局长直管站长或主任,主任或站长直接为分管的副局长负责,严格执行民主集体制原则,认真履行请示、汇报制度和经常联系制度,未经请示、汇报、联系擅自作出的主张一律无效。
  第八章  办文原则
  第四十三条  各镇(乡)农科站和局下属单位上报县农业局审批的文件,除特殊紧急事项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必须按办事程序报送局办公室,对局审批的文件或代县政府草拟的文稿由局办公室在送批或下发前认真审核,严格把好文字关。
  第四十四条  凡属请示、报告,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一个主报单位,对请示报告不分、文体不顺,字迹模糊,意识表达不清的,局办公室不予办理。一般请示在十日内签发,重大请示需报县委、县政府,待县委、政府批复后答复,急待决断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报告一般不作答复。
  第四十五条  县农业局领导审批文件,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长、副局长和股室分工负责的原则呈办;审批时应明确批写“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处理具体意见并签名。圈阅,则表示阅知;以农业局名义发文,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属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局长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局长签发。
第九章  内事活动及出差、休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以县农业局名义召开的系统性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和主持,县委和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召开的较大型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出席参加,分管领导外出,由其它副职参加。
  第四十七条  要从务实求真,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严格控制各种会议次数、规模、时间和经费。要精减会议、改进文风、讲短话、作短报告,写精炼文章。除年底总结会议外,县农业局会议一般只开到站、主任及副职。县农业局领导一般不参加下属单位的业务接待、陪餐等;如确实需要,必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参加。
  第四十八条  对各种庆典、座谈等文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由县农业局统一安排,未经农业局同意不能开展。
  第四十九条  副局长及股室出差或休假,必须报告局长批准并告知局办公室,下属各站长(主任)到县外出差或休假三天以上,职工休假七天以上,需事前报告分管的局长和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和休假;按时上下班,不旷工,有事必须事前向单位领导请假。上班时集中精力办事,不准办私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下属各站长(主任)每月出差或下乡补助由分管的局长或副局长核批,副站长(副主任)和一般职工的下乡出差补助由主任核批。下属单位的年终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分配方案必须报请农业局集体讨论审批。
  第十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五十条  农业系统股所以上领导干部要自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廉政准则等法纪规范,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决不搞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要抓好廉政建设,严于律已,做廉洁奉工的模范,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
  第五十一条  农业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和洱办发〔2008〕16号《关于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发扬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做到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要精,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为农业系统争光的排头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授权农业局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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